專利 (香港、中國及其它國家/地區)
- 香港標準專利申請
1. 第一階段:要求記錄
2. 第二階段:要求批核註冊
- 香港短期專利申請
1. 草擬中文說明書
2. 以中文說明書為基礎,申請及頒布專利
- 中國發明專利申請
- 中國實用新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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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香港專利須知
什麼是專利
專利擁有人可行使專利賦予的法律權利,禁止他人製造、使用、出售或輸入專利擁有人的專利發明,從而保護有關的發明。
香港設有兩類專利
1. 標準專利;及
2. 短期專利
標準專利:有效期最長達20年,專利擁有人須在第3年屆滿後每年續期一次。
短期專利:有效期最長達8年,專利擁有人須在申請的提交日期起計4年後續期。
(I) 申請標準專利
香港標準專利的批予以下述三個專利局“指定專利當局”所批予的專利註冊為基礎︰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2. 歐洲專利局(就指定聯合王國的專利而言)
3. 聯合王國專利局
申請香港標準專利的程序分為兩個階段,申請人須提交下述兩項請求︰
1. 指定專利申請的記錄請求,指定專利申請是指上述“指定專利當局” 的其中一個專利局所發表的專利申請(第一階段);及
2. 就已獲上述“指定專利當局” 的其中一個專利局所批予的專利,在香港提交註冊與批予請求(第二階段)。
標準專利申請第一階段—何時提交申請
申請人須在指定專利當局發表指定專利申請後6個月內,提交記錄請求。
標準專利申請第一階段:文件和資料
申請人必須提交下述文件/資料︰
1. 以指定專利表格提交記錄請求;
2. 已發表的指定專利申請副本一份;
3. 發明的中、英文名稱;
4. 撮錄的中文和英文本;
5. 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地址;
6. 申請人如果不是在指定專利申請中指名為申請人的人士,便須提交一項解釋申請人有權申請的陳述以及支持的文件;(例如轉讓文件的副本);
7. 如指定專利申請並無載有發明人的姓名或名稱,則須提交一項識別申請人所相信是發明人的陳述;
8. 如聲稱具有優先權,則須述明提交優先權申請的所在國家或地區、優先權申請編號和提交優先權申請的日期;
9. 如擬就不具損害性的披露提出權利要求 ,則須述明披露有關發明的訂明展覽或會議的名稱和地點、展覽或會議的開幕或開始的日期,以及首次披露該項發明的日
期;
10. 在香港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11. 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和文件的譯本。
標準專利申請第一階段:提交日期
申請人須在記錄請求載有識別申請人身分的資料、提述指定專利申請、列明指定專利申請編號、發表編號和發表日期後,處長會就申請人的記錄請求設定提交日期。
標準專利申請第一階段:審查和發表
處長會審查申請人的請求;如該項請求有任何不足之處,處長會通知申請人在兩個月內作出更正。如無不足之處或不足之處已予更正,處長會發表該項記錄請求,並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刊登公告。
維持標準專利的申請
申請人可能須要以指定專利表格提出申請,並繳付維持費,以維持標準專利申請。如果申請人的申請在發表記錄請求5年後,仍未能進入第二階段,便須予維持。否則,處長會把申請人的專利申請,視作已撤銷論。
標準專利申請第二階段:何時提交申請
申請人必須最遲在中國香港發表記錄請求或指定專利當局批予指定專利後6個月內,在香港提交註冊與批予請求。
標準專利申請第二階段:文件和資料
申請人必須提交下述文件/資料︰
1. 以指定專利表格提交註冊與批予請求;
2. 已發表的指定專利說明書副本(該說明書副本是有關指定專利當局所發出或備存文件的真實副本);
3. 發明的中、英文名稱;
4. 申請人如果不是在有關的標準專利申請中指名為申請人的人士,便須提交一項解釋申請人有權申請的陳述,以及證明申請人有權申請的支持文件(例如轉讓文件的
副本);
5. 在香港供送達文件的地址;及
6. 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和文件的譯本。
標準專利申請第二階段:審查和批予
申請人須在註冊與批予請求上指明申請人身分、提述指定專利,並列明記錄請求發表編號、指定專利發表編號和發表日期後,處長會就申請人的註冊與批予請求設定提交日期。處長會在設定註冊與批予請求的提交日期後,審查申請人的請求;如該項請求有任何不足之處,處長會通知申請人在兩個月內作出更正。如無不足之處或不足之處已予更正,處長會就有關發明批予標準專利。就該項已獲批予的專利的詳情,處長會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刊登公告。
(II) 申請短期專利
香港短期專利的批予,以其中一個國際查檢主管當局或其中一個指定專利當局所製備的查檢報告為基礎。如在香港申請短期專利,申請人須提交批予請求,並提交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以作支持。
短期專利申請:何時提交申請
一般而言,在香港提交短期專利申請,並無時限。
如果申請人擬聲稱因在巴黎公約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地區最先提出申請而享有優先權,則須在提交最先申請後12個月內,在香港提出短期專利申請。如果你的發明已予披露,而你聲稱該項披露不會損害你的發明的新穎性(《專利條例》第109條),便須在發明披露後6個月內,提交短期專利申請。
短期專利申請:文件和資料
申請人必須提交下述文件/資料︰
1. 以指定專利表格提交批予請求;
2. 一份說明書(《專利條例》第113(1)(b)條和《專利(一般)規則》第58(2)、59、60及64條);
3. 撮錄的中文和英文本(《專利(一般)規則》第61條);
4. 發明的中、英文名稱;
5. 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地址;
6. 發明人的姓名或名稱和地址;
7. 查檢報告;
8. 如你並非發明人,請以專利表格第P6A號提交一項陳述,表明你有權享有短期專利;
9. 如聲稱具有優先權,請提交優先權陳述書和有關的優先權文件(《專利(一般)規則》第69條);
10. 如擬就不具損害性的披露提出權利要求,請提交有關的陳述和支持該項權利要求的書面證據(《專利(一般)規則》第58和70條);
11. 在中國香港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12. 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和文件的譯本。
短期專利申請:查檢報告
申請人必須提交由下列其中一個查檢主管當局發出的查檢報告,以支持申請人的短期專利申請︰
1. 根據《專利合作條約》第16條委任的各個國際查檢主管當局;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3. 歐洲專利局;
4. 聯合王國專利局。
短期專利申請:押後批予
申請人可要求註冊處押後批予申請人的短期專利。押後安排可讓申請人有更充裕的時間向指明的查檢主管當局索取查檢報告。短期專利的批予最多可押後12個月,由提交申請日期起計。
短期專利申請:提交日期
申請人在短期專利申請述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說明有關發明後,處長會就申請人的短期專利申請,設定提交日期。
短期專利申請:審查和批予
處長會審查申請人的申請;如該項申請有任何不足之處,處長會通知申請人在2個月內作出更正。如無不足之處,或不足之處已予更正,處長會把短期專利批予有關發明,並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刊登公告。
(III) 根據《專利合作條約》提出的國際申請
申請人如果提出指定中國的國際申請,也可在香港要求標準或短期專利保護。申請人可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際局提交國際申請,並在國際申請已進入其在中國的國家階段後,在香港提交標準或短期專利申請。以指定中國的國際申請為基礎而要求批予專利的申請。
如果申請人提出的國際申請旨在保護實用新型,申請人可在香港申請短期專利保護。無論標準或短期專利,有關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準則都是相同的。
指定中國的國際申請:何時提交標準專利申請
如果指定中國的國際申請已由國際局以中文發表,申請人必須在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國家申請號通知書後6個月內,在香港提交記錄請求。
如果指定中國的國際申請已由國際局以中文以外的語文發表,申請人必須在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發表該國際申請的日期後6個月內,在香港提交記錄請求。
指定中國的國際申請:申請標準專利所須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除在以上有關部分所述的文件和資料外,申請人須同時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 由國際局發表的國際申請副本一份;
2. 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發表的國際申請的任何譯本副本;
3. 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發表的關於國際申請的任何資料副本;及
4. 如國際申請已由國際局以中文發表,則須提交國家申請號通知書副本。
指定中國的國際申請:何時提交短期專利申請
申請人必須待國際申請在中國已進入其國家階段後,才可提出短期專利申請,但須在國際申請在中國已進入其國家階段後6個月內,或在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國家申請號通知書後6個月內,提出短期專利申請。
指定中國的國際申請:申請短期專利所須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除在以上有關部分所述的文件和資料外,申請人須同時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 由國際局發表的國際申請副本;
2. 載於已發表的國際申請或另行發表的國際查檢報告副本;
3. 國際申請在中國進入國家階段的日期;
4. 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發表的國際申請的譯本(如有)副本;
5. 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發表關於國際申請的任何資料副本;及
6. 如短期專利申請是在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國家申請號通知書後6個月內提出,則須提交國家申請號通知書副本和發出該通知書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