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香港、中國及其它國家/地區)
u    商標檢索
u    申請商標前提供專業法律意見
u    申請商標註冊
u    針對官方或第三者反對提供專業法律意見
u    草擬、撰寫及遞交書面陳述反駁官方的反對
u    第三者提出反對申請人的商標申請
u    宣告已註冊的商標無效
u    分析商標侵權並提供專業法律意見針對侵權者的侵權行為
u    發警告信予侵權者及其它相關人士
u    知識產權侵權法律訴訟、申請法院禁制令等
u    註冊商標續期
u    商標轉讓、許可協議

申請香港商標須知

商標是甚麼
商標 (Trade Mark) 是一個標誌,用以識別不同商戶的貨品和服務。商標可以由文字(包括個人姓名)、徵示、設計式樣、字母、字樣、數字、圖形要素、顏色、貨品的形狀或其包裝等等,以及上述標誌的任何組合所構成。能夠藉書寫或繪圖方式表述的標記,才可以註冊為商標。

註冊商標所需資料
1.    
個人申請人身份證或護照副本或公司申請的公司註冊證書副本。
2.     申請人地址。
3.     商標圖樣。
4.     申請商品或服務。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
自申請日起計10年。期滿前可提交續期申請,每次續期有效期10年。

和服務分類
最新版的《 尼斯分類 (NICE Classifications) 》適用於香港及大部份國家。

在提出商標申請後變更申請之貨品和服務
一般來說,申請之貨品/服務在提出申請後不得增加或變換,但若於審查階段將原先之申請貨品/服務具體說明、減縮或刪除;這屬於減少保護範圍,在未影響他人權益之下,則不受限制。

“®”標誌
“®”Registered(已註冊)的標誌,代表該商標已取得註冊。通常被標示於註冊商標品牌的右上方。藉以告知消費者,該品牌已經是註冊商標。除非有其它法定的理由,如商標仍未註冊而在香港使用“®”標誌,即屬犯法。註冊商標具有獨占性等特點,屬於商標註冊人所獨占,受法律保護,任何人(自然人/法人)在未經商標註冊擁有人的許可或授權下,均不可擅用,否則將承擔刑事及/或民事的侵權責任。

TM”  標誌
TM Trademark(商標)的簡稱/縮寫的標誌,通常被標示於商標品牌的右上方,以告知消費者,該品牌已被用作商標。無論已註冊或未註冊的商標均可標示 TM,但此標誌普遍地被用於尚未獲得註冊之商標。

優先權
申請人可以在其它指定國家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後六個月內,基於該申請向香港商標註冊處提出商標申請,以取得相同之申請日,此稱為優先權。同一道理,申請人可在香港商標註冊處提交申請後六個月內,基於該申請向其它指定國家 (例如:中國) 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以取得相同之申請日。

審查申請的程序
商標註冊處收到註冊申請後會根據指定的步驟處理有關申請。有關申請如沒有不足之處,而該申請商標又沒有遇到反對,則整個程序(由商標註冊處接獲申請至批准商標註冊)需時約六-八個月。

反對
如申請未符合註冊規定,商標註冊處會提出異議。申請人須於六個月內回應有關異議。這段期限可延展三個月。

公布申請
如商標註冊處接納申請人的申請後,處長便會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作出公布。公告的目的是讓第三者提出反對。

第三者反對
任何人均可對申請人的註冊申請提出反對。反對人須在註冊申請公布日期起計的三個月內提交反對通知。申請人可以撤回有關申請或就反對提交反陳述。
申請人及反對人均有機會在指定時限內提交證據。商標註冊處收到所有證據後,便會安排雙方出席聆訊,並由商標註冊處聆訊人員作出裁決。如申請人在這階段撤回申請或在反對註冊的法律程序中獲判敗訴,申請人可能需要支付另一方的訟費。

註冊及簽發證明
商標註冊處處長接納有關商標的註冊申請後,便會把該商標的詳細資料記入註冊紀錄冊,並向申請人發出註冊證明書。處長會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中公布有關的註冊公告。註冊日期會追溯至提交申請當日;註冊商標擁有人的權利,會由提交申請當日起計。

溫馨提示
申請人可考慮採取以下策略來保護已註冊的商標:
1.    
在不同國家和地區進行商標註冊,特別是申請人的生產基地及商品銷售及業務發展的區域。
2.    
把商標的重要及顯著性的組合 (例如;中英文版本或圖形分開註冊) 分拆開註冊,這樣可以增加商標的執行力及擴大保護範圍。
 
3.     
委託本所進行定期商標監察 (watching service),查看是否有其他人士以魚目混珠的手法,在香港或海外申請註冊一個與商標擁有人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從而侵
        犯後者的權益。